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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创富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了(2009)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被告人杨**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了(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杨**于2012年9月10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共获减刑三年,刑期截止至2016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广西**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杨**予以减刑八个月。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75.85分。悔改表现突出。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因其剩余刑期不足以扣减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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