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3月9日作出(2000)四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2年8月15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4年8月2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3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田*中与田**系兄弟,田**欠刘*钱,田*中答应帮兄弟偿还,1989年3月20日16时许,刘*到被害人田*中家里要食品款时发生口角并厮打,用尖刀将被害人田*中杀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工艺蝴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0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给自己家庭和被害人家庭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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