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作出(1998)延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民法院于1999年3月10日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2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1年6月15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3年7月24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37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8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犯罪性质严重,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1996年与前妻汤*离婚后,于1998年又与汤*同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汤*回到其母亲家中居住,该犯多次要求汤*回家遭到拒绝。1998年9月4日晚,该犯持尖刀到汤*母亲家中欲逼汤*回家,与汤*母亲张**发生厮打,该犯用尖刀刺被害人张**胸腹部十余刀,致其死亡。有自首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8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家庭琐事持刀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痛苦。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