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80427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刘*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2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刘**任榆树市青山乡三兴村电工,商*中任三兴村九组电工。同年8月11日,刘**因商*中负责的三兴村九组拖欠电费而将九组电闸拉下。次日7时许,商*中到刘**家收取电费,二人发生争吵,商先骂刘**,后在刘**家拿起一把铁锹砍刘**,被屯邻邓**拦阻并抢下铁锹将其推出屋外,在商往院外走时,刘**在屋内拿起一把侵刀追出,连刺商背部、腹部、上肢等部位数刀,致其死亡。二审期间刘**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6.6元。有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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