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昌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服刑中,经本院于2011年、2013年、2014年三次裁定减刑三年。现刑期止日2016年8月2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对罪犯马**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计分考核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4年7月、10月,2015年1月、4月先后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