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认定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止日2023年2月2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对罪犯陈**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计分考核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5年1月、7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于2014年7月、11月,2015年3月、7月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