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广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运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原判决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5)冀衡狱减字第821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余刑,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24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广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