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杀人、强奸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2年4月4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28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2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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