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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杨**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6.7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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