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01年11月9日牡丹**民法院作出(2001)牡法分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的年消费额远高于其他罪犯的平均消费水平,却对判决的赔偿义务不予履行,属有能力而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亦建议对其不予减刑。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