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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2003)南地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4月20日入监。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8月3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8月9日、2013年1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99.6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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