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837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2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18日20时许,冯**因琐事与其对象李*某及家人发生口角,并在松原市单家路口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冯**用剪刀将李*某的弟弟李**、李*友扎伤,后将刘*金右前臂划伤,李**被送往医院后死亡。冯**于当晚投案自首。李*友属轻微伤。在矛盾激化过程中,双方均不冷静,均有一定责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16.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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