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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齐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2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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