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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艺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艺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但由于该犯故意伤害的对象系其同村村民,且该被害人对朱*的犯罪行为至今没有谅解,如将朱*假释,难以确保双方不再发生冲突并酿成流血事件。因此,对朱*不宜假释。据此,《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文艺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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