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马超于2015年5月3日23时许,驾驶银灰色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京)拉载被害人李*(男,殁年39岁)、吕、吉**四人,行至本市平谷区平瑞街路口东侧时,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下车互殴。其间,马超用改锥分别对李*、吕、吉捅刺。李*因被刺破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吕被刺致轻微伤、吉被刺受伤。

被告人马*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马超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系防卫过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马*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马*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马*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马*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马*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马*驾驶银灰色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京)拉载被害人李*(男,殁年39岁)、吕、吉**四人,行至北京市平谷区平瑞街路口东侧时,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下车互殴。其间,马*持改锥分别对李*、吕、吉捅刺。李*因被刺破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吕被刺致轻微伤;吉被刺受伤。被告人马*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马*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3日17时许,我和吉、李*、李*在平谷区一个面馆吃饭,吃完饭后打车去平谷区歌厅唱歌,当时我们都喝了不少酒。22时许,我们在门口打了一辆黑车回杜辛庄的暂住地,吉*在副驾驶,剩下的坐在后座,我坐在司机后边,李*坐在后排中间。印象中是吉跟司机说的去处谈的价钱,当时司机说的是15元,不知道我们中的谁说了句12元。车到中罗庄丁字路口的时候,李*让司机开到杜辛庄里面去,司机说加5元车费,我们不同意,李*和司机骂起来了。我看见李*拿钱包打司机的后脑勺,司机把车停在路边,司机下车,我也赶紧下车,李*跟着下车。司机问谁打他,接着司机用手里拿着的东西杵了李*胸前一下,李*也开始上前打司机。在我劝架的时候,司机也拿东西上来杵了我一下。这时吉也过来了,把司机推倒了,我和吉上去打司机。不知道李*什么时候过来的,喊赶紧救人,这时我们才看见李*已经倒在地上了。我们让司机送李*去医院,司机不管还打电话叫人,我和李*赶紧抬着李*往一个胡同里走,怕司机叫人过来打我们。后来我就报警了。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4日,经吕对二组共二十四张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二)中5号(李*)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死者“大宝”。

2.被害人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3日下午5点多钟,我、吕、李*和李*约着在杜辛庄村里的一个小饭馆一起吃饭喝酒,我们四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四五瓶啤酒,都喝的差不多。吃到晚上八点多,李*提出去歌厅唱歌。我们打一辆黑车去平谷县城一个歌厅唱歌喝酒,喝了十小瓶左右的啤酒。大约十点多我们从歌厅出来,准备回吕的住处好像是杜辛庄。我们在歌厅门口打了一辆黑车,是灰色吉利牌三厢轿车。上车之后我也忘了是谁跟司机谈的,好像司机说打车到那15元。我坐副驾驶,李*坐后排中间,左边是吕,右边是李*。车开了几分钟,半路上好像后面的人跟司机讨价还价,李*说送到村里,司机说加五元,李*就骂了一句,司机也回骂了一句,李*掏出一个钱包朝司机砸过去,砸到方向盘上了。这个过程中我好像也骂了司机一句,别人骂没骂我记不住了。李*砸了司机之后司机就把车停路边了,司机先下车,这时吕和李*也从左后车门下车,他们相互争吵也动手撕扯,我也赶紧下车,从车头绕过去。这时我听见李*“哎呦”一下倒在地上,司机右手拿着一把改锥。我朝对方说“打什么架”,并用手往后推了司机两下,把他推倒了,朝他屁股踹了两脚,吕也朝他身上踹了几脚。这时李*说“赶紧救人吧,李*受伤了”,我们就停手了,过去看李*。当时李*躺在马路边上,我对司机说赶紧救人,司机不救,还说找人弄死我们,然后司机跑回车里。我想让他下来救人,但他躲在车里不下车,我就踹了他车门几脚。我们三个人抬着李*往右边对面一个胡同跑,把李*放在胡同里的车的边上,吕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120也来了。

当时打架时是晚上11点左右,打架持续了大约一两分钟。地点位于一个丁字路口,司机是男的,三十岁左右,听口音像是平谷人。在我推司机的时候,司机用改锥朝我左侧的肚子扎了三下,后来知道吕**也被扎了几下,李*的胸部被扎穿了。司机应该是从车里拿的改锥,改锥是十字的,螺丝刀柄比较长,螺丝刀把是深颜色的。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4日,经吉对二组共24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吉辨认出照片(二)中8号男子(李1)就是死者“大宝”;

2015年7月13日,经吉对不同男子照片12张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马*)为当天行凶的司机。

3.证人李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3日下午四五点钟,吕叫我和他们去杜辛庄一个山西人开的小饭店吃饭,当时有吕、吉、李*。因为我是后去的,他们之前已经喝过了,吉和李*两人差不多喝了一瓶白酒,我喝了一瓶啤酒,吕喝了两瓶啤酒,之后我们去了平谷县城星云乐歌厅唱歌,在那我们喝了十七八瓶啤酒。晚上10点多我们出了歌厅,在歌厅门口打一辆黑车回杜辛庄,车是银灰色的,什么牌子我没注意,应该是吕*司机谈好十五元去杜辛庄。吉*在副驾驶,剩下三人坐后座,吕*左边,大*坐中间,我坐右边。车快到中罗庄路口的时候,不知道我们几个谁说了一句给我们送到杜辛庄里面,司机说送到里面得要20元,李*就骂了一句,司机也回了一句,好像也是骂人的话。当时李*随手就拿着他的钱包朝司机砍了过去,司机就停下车打开后座的左侧车门让我们滚下车,并问刚才谁砍他,当时司机有打架的意思。吕*李*先下车,司机就和他俩扭打在一起了,吉也从车上下来过去了。我下车后走到副驾驶门找了一下李*砍司机的钱包,没找到,只在方向盘下面找到两张一块钱纸币,我想肯定是大*拿钱包打司机的时候掉出来的,就随手捡起来了。等我起身往马路中间看时,李*已经躺在地上,吕*吉*司机扭打在一起。我赶紧过去扶李*,他躺在距离车有两三米的马路上,左胸前有一块血迹,我就喊别打了,又朝司机喊赶紧救人,司机说了一句你们给我等着,然后好像掏出手机给什么人打电话。我赶紧招呼吕*我一块抬着李*到马路对面一个小岔路口,吕**过来帮忙抬,我怕司机叫人过来打我们,所以想赶紧抬着李*去医院。我们走了二十多米,在一辆车的后面,好像是吕打电话报的警,还拨打999。救护车到后给李*抢救了15分钟左右,告诉我们说人死了。这期间那个司机好像带了两个人过来,并冲我们说,别以为这事情警察来了就算了,一会警察就把我们和司机都带走了。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4日,经李*对二组共二十四张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其从第二组照片中指认9号(李*)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死者“大宝”。

4.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日22时50分许,我哥马*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后罗庄路口找他。我见到马*时他坐在自己车的主驾驶上开着门在呕吐,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有四五个人打车没给他钱,我说咱们找他要去。之后我开着马*的车,马*坐在副驾驶,我问他去哪,马*说去庄丁字路口那个红绿灯那。在路上我看到马*的手流血了,他说是被对方几个人打了。我们到中罗庄路口那没找到人,去中罗庄路口背面的胡同看了一眼也没有人。路过中罗庄丁字路口时,马*发现了一辆警车,他说先找警察说说去。当时民警正在和一名高个子的胖子说话,马*就和警察说他被人打了,就是这个高个子的胖子他们打的。过了会救护车到了,警察让马*先上去坐着,我看见有一个光膀子的男子躺在担架上,之后我们就去了派出所。

5.证人丁的证言证明:我是平谷区中医院“999”急救车大夫。2015年5月3日23时许,我们到中罗庄一个胡同里,有一个男子在地上仰面躺着,前胸部有一处圆形伤口,有些出血。我对该人进行检查,发现他的颈动脉波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我给他做了一个心电图,显示是等电位线,临床上就是判断死亡。

6.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平谷区经营一家好运来山西面馆,我家面馆北边有家老乡开的理发店。理发店的老板前两三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和四、五个男子一起来吃饭。当时他们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几瓶啤酒。理发店老板结的账,大概晚上七点多走的。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6日,经黄对四组共四十八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照片1中编号为8号(吕)就是在其经营面馆北侧的理发店老板吕,照片4中编号为6号(李*)就是前两三天跟理发店老板一起到其经营的面馆吃饭的其中一名男子。

7.证人计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日22时许,马*和我都在平谷歌厅门口等活,快到11点的时候马*接了一个活走了,坐车的人是从歌厅出来的,具体几个人我没注意。马*开车走后大概过了20分钟,也就是11点10分左右,马*给我打电话说在中罗庄被人打了,我当时正在拉活,和马*说等会就过去。我找到马*的时候他正在兴**出所北边的路边西边便道站着,车没在旁边。我下车问有没有事,马*说没事,我当时看到马*身上没什么伤,应该没什么事。我跟马*说先回家吧,他说这就回去,然后马*就往北走了。

8.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我是李*的儿子,李*平时身体挺好的,我刚才看的尸体是我父亲李*。

9.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平谷区平瑞街路口东侧,路口是一个丁字路口,在路口东侧20.4米,距离公路南沿7.45米处的柏油路上有一处血迹(棉签擦试提取),血迹东北方向10.8米处有一条向北的街道,街道西侧南数第四个民宅是中罗庄东路44号,该民宅北边是东西向的胡同,胡同东口距离平瑞街95米,胡同西头是墙,胡同内东侧停着一辆白色长安汽车,汽车的车头朝西,汽车西边地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头朝西北仰卧,胸部有一个圆形伤口,尸体左臂处有一个黑色T恤,尸体下身穿深色裤子,脚穿黑色皮鞋,白色袜子;在胡同东北边的街道东侧停着一辆灰色吉利汽车,汽车的车头朝北,车牌号为京,汽车右前门外侧玻璃上有一个灰尘鞋印(直接照相提取),右后门外侧玻璃上有一枚手掌纹(粉末胶带提取),汽车内右前侧踏板上有一根红塔山香烟(原物提取),右前门内侧储物盒内有一个蓝柄十字头螺丝刀(原物提取),杆长14.5厘米,柄长10.5厘米,汽车内左前侧遮阳板背面有一个驾驶证和一个行驶证。在京汽车上棉签擦拭提取右前门内侧把手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右后门内侧把手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左前门内侧把手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左后门内侧把手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方向盘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排挡杆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手刹拉杆拭子一枚。在蓝柄十字头螺丝刀上棉签擦拭提取螺丝刀柄拭子一枚,棉签擦拭提取螺丝刀杆拭子两枚。

10.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扣押涉案改锥等物品的情况。

11.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病理)字(2015)第3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李1胸骨剑突上方皮肤可见呈类圆形创口,创口周围伴有挫伤,创缘不整齐;创道经皮肤、皮*、胸骨体、心包前壁、右心室前臂、升主动脉前臂,止于升主动脉腔内,据此损伤特点,分析其符合具有一定长度的条形圆柱状物体(改锥类)捅刺形成。检验意见:李1符合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条形圆柱状物体(改锥类)捅刺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提取死者心血涂卡、双手指甲内拭子、上衣上血迹、裤子上血迹、鞋上血迹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DNA检验。提取死者心血20毫升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乙醇、常见镇静催眠类药物检验。

**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2172-2015DW0902号毒物检验报告示:在所送李*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0.5mg/100mL。在所送李*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

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3261-WZ326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13(红塔山烟蒂)、17(马*左手指甲内拭子)、34(马*上衣血迹)号检*为马*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9号(吕**指甲内拭子)检*为吕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1(吉左手指甲内拭子)、22(吉右手指甲内拭子)号检*为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4号(李*右手指甲内拭子)检*为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6(马左手指甲内拭子)、27(马右手指甲内拭子)号检*为马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5(现场血迹)、16(马*左手手背上血迹)、18(马*右手指甲内拭子)、29(李*左手指甲内拭子)、31-33(李*上衣、裤子、鞋子血迹)、35(马*裤子血迹)、37(螺丝刀杆拭子2)号检*为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4(螺丝刀柄拭子)、30(李*右手指甲内拭子)号检*为混合结果,与马*和李*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23号(李*左手指甲内拭子)检*为混合结果,与李*和李*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13.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5月4日我刑侦支队法医在兴**出所三室内提取了吕、吉、李*、马的血样及该四人的指甲内拭子;在刑侦支队三室提取了马*血样、指甲内拭子、手背上可疑血迹;在刑侦支队提取了秦、李3血样。以上血样及检材均于2015年5月4日至5月5日送至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我刑侦支队侦查人员将马*所穿上衣、裤子、鞋扣押后,2015年5月5日我支队技术人员对所扣押衣服进行初步检验,经联苯胺实验,发现:马*所穿上衣右侧胸前、裤子右侧裤腿部位有可疑血迹,鞋上未发现可疑血迹。技术人员检取了马*所穿上衣及裤子上的可疑血迹部位,用棉签擦拭了马*所穿鞋上的斑迹,并送至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

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3309-WZ330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李*是李3的生物学父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5.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5)第3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马超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16.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5)第3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吕*受损伤属轻微伤。

17.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5)第3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吉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1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5)第226号足迹鉴定书证明:2015年5月3日,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路口东侧发生的伤害案现场京汽车右前门外侧玻璃上直接拍照提取的灰尘足迹为吉穿用的右脚红色拖鞋所留。

19.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明:137XXXX5608(吕)于2015年5月3日22时49分报警的情况。

20.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案及立案的情况。

2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3日23时许,吕报警称一名为“大宝”的朋友在平谷区中罗庄丁字路口红绿灯东侧被一黑车司机扎伤。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开展工作,发现正在平谷**派出所配合工作的马*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5月4日1时许,侦查员依法将马*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侦支队接受讯问,马*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2.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5月3日22时49分,我所接分局布警:吕报其朋友在中罗庄被捅伤。我所民警出现场过程中将现场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并通报刑警。在民警保护现场过程中,又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叫马*的男子看见吕等人后称就是这些人打的自己,并称自己用改锥胡啦对方。在得知马*也被对方殴打后,民警带其回单位询问被打经过,后刑警的工作人员到兴**出所将马*传唤回刑侦支队。

2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马超、被害人李*等人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24.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吕*打架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吉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25.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我队侦查员与被害人李4子李青峰电话取得联系,该李称因当地风俗习惯,在我队5月19日开具火化及注销户口证明后,其通过北京**民政局开具遗体外运同意书将其父亲李1尸体运回山西老家,并于2015年5月23日在当地进行土葬,故无法向我队提供火化证。

26.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单证明:车牌号为京的吉利牌灰色小轿车所有人为王。

27.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马*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对马*表示谅解的情况。

28.被告人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3日23时许,我在平谷区KTV门口拉活,有四个男子问去杜辛庄多少钱,我说15块。坐在副驾驶的是一个高个较胖的人,坐在我后面的是一个矮胖的人,还有一个挺黑挺瘦的男子,另外那个人我没印象。开到中罗庄红绿灯的时候,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和我说就12元,我想那么晚了那就12块吧,我就继续往前开。开到中罗庄主街的时候,副驾驶座的男子让我送到杜辛庄的庄里边,我说12元送到庄里边真不行。副驾驶的男子说了一句“你是不是找抽呢”,我回了一句“你吹牛吧”,我刚说完后边坐着的一个男子用一个什么东西砍了我右脸一下,是谁打的我不知道。然后我就把车停在中罗庄村丁字路口红绿灯东侧二三十米路南边,我停车后骂了句说报警吧,打开车门下车,下车的同时我怕他们打我,就顺手从左驾驶门的手扣里拿了一把改锥攥在右手里。这时从左侧后车门下来两个人,直接冲我来了,右侧下来的两个人是后过来的,先下来的两个人不容我说话就对我连推带骂,黑瘦男子扇了我一个嘴巴,我就开始攥着改锥冲他们身上乱扎。当时肯定扎到人了,扎到了两三下,不是扎到了两个人就是三个人,应该扎到那个黑瘦的人了。感觉扎到的都是他们上半身,后来我就被他们打倒了,我倒地之后他们还是踹我。大概打了一分钟左右他们突然就散开了。等他们停手之后,我起身往车那走的时候看到那个挺黑挺瘦的小伙头朝东仰面躺在马路中间黄线处了。我准备到车里拿手机报警,打开车时后面又有一个人过来杵了我两下,我一见他打我,我就攥着改锥往他上半身乱扎,肯定也扎到他了,但是扎了几下、具体什么部位我也不清楚,之后我就跑了,他们也没有追上来。我给一起拉活的叫国*的打电话,让他过来。他来了之后我告诉他我被人打了,我让他陪我把车开走。然后我们一起到了现场,他让我先回家,我就开车往家走。路上我想着我被人打了还是报警吧,我给我弟弟马打电话。他过来后我跟他说我被打了,我们就准备回原地报警。等到了现场我看见一辆警车,我就去找警察说我被打的事情。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6日,经马*对七把改锥进行辨认,马*辨认出3号改锥就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十字改锥;2015年5月26日,马*带公安机关侦查员辨认出平谷区平翔路与红绿灯处东侧约20米路南就是其持改锥扎刺对方的地点,该处北侧胡同向北70余米是其作案后找到民警后将车停放的地点;2015年5月4日,经马*对四组男子照片进行辨认,马*指出其中一组照片中3号男子(李1)是黑瘦的小伙。

对于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所提马*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本案系因琐事引发互殴,其间,马*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马*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故对于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据在案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对于辩护人所提马*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马*予以减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纠纷,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的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对马*予以谅解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对马*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蓝色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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