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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广西南**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以(2002)南地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并与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以(2002)桂刑复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农**的判决。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5日交付执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桂刑申字第10号再审决定,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桂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农**刑事裁定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农**的民事判裁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崇左**民法院重新审判。崇左**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10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农**曾于2009年7月、2011年10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农**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农金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0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农金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农金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与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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