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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广西南**民法院于2001年7月11日作出(2001)南地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9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5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26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甘**曾于2007年11月经广西**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9月、2012年6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甘**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甘汝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4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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