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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石凤经济损失人民币1716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李*冰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4.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石凤经济损失人民币171629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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