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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汤巧花经济损失人民币281981元(其中,被告人李**已赔偿的20000元,被告人杨坤已赔偿的1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人李**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10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李**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提出对罪犯李**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72.8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汤巧花经济损失人民币251981元(刑期至202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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