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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王**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虹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方某某、何**的陈述,证人何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警处理情况以及相关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郑**、王**为索债,于2015年7月9日下午,至本市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方某某住处的楼道内蹲守。当晚19时许,当被害人方某某及其子***回家之际,郑**、王**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后以殴打方某某、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迫使方某某以自己的手表、手镯、车辆钥匙作为抵押。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赴被害人家中抓获被告人郑**、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王**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郑**、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诉人郑**、王**上诉均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王**结伙使用暴力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郑**、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郑**、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郑**、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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