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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王*、孟**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王*、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孟*甲因为其弟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未得到田**的赔偿,便伙同被告人王*、孟*乙强行破门,将孟**的尸体抬入田**家院中,在仍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拒不将尸体抬走长达四五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王*、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王*、孟**的供述,被告人田**的陈述,证人孟**、孟**、田**、田**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阜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孟**、王*、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王*、孟*乙目无国法,强行破门,将尸体抬入他人居所院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王*、孟*乙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孟*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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