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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出于非法目的,推门进入扬州市**道曹二组18号,被发现后用被子捂住被害人居某乙头部,并与被害人居某丙发生纠缠,后逃离现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未到庭证人於**、居某甲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居某乙、居某丙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公安局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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