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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使用窃取的门禁卡,未经被害人武(女,21岁)允许,非法侵入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鹅湾小区的住宅。被告人王后被抓获归案。起获射钉枪1个、水果刀1把、门禁卡1个,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武的陈述,证人陈、叶、李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微信联系截图,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气集团应急抢险记录单,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乘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制观念淡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二、在案射钉枪一个、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门禁卡一个,发还被害人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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