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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在尉氏县大马乡八里庙村,被告人刘某某携刀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堂屋门跺开,后持刀威胁王某某,并将王某某的手划流血后将其妻子马某某领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作案使用的刀具一把被扣押。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元,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刘某某无前科证明,尉氏县公安局作案刀具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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