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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丁永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360元。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2009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4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湖南**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1.2分。评为2013年度优秀生产能手。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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