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赵**、高**来到德惠市站前街彭**、李**的麻将馆内推牌九赌博,赌博期间被告人赵**、高**与刘*、李**等人(均已判刑)怀疑参赌人员程**、白**、张**赌博时使u0026ldquo;鬼u0026rdquo;骗钱,后被告人赵**、高**伙同刘*、张*、张**、李**等人对程**、白**、张**三人进行殴打,强行将三人拉至德惠市西立交桥下殴打并审问如何使u0026ldquo;鬼u0026rdquo;骗钱,在此期间,被害人白**因被打伤送进德**医院进行治疗,被害人张**被打成轻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高井惠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高井惠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赵**、高**来到德惠市站前街彭**、李**的麻将馆内推牌九赌博,赌博期间被告人赵**、高**与刘*、李**等人(均已判刑)怀疑参赌人员程**、白**、张**赌博时使u0026ldquo;鬼u0026rdquo;骗钱,后被告人赵**、高**伙同刘*、张*、张**、李**等人对程**、白**、张**三人进行殴打,强行将三人拉至德惠市西立交桥下殴打并审问如何使u0026ldquo;鬼u0026rdquo;骗钱,在此期间,被害人白**因被打伤送进德**医院进行治疗,被害人张**被打成轻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高**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高**破坏社会秩序,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井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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