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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飞飞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皖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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