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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27日至10月2日,被告人陈*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铺面(位于雷州市xx镇德政路002号)设点开设赌场,非法出售私彩票,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于同年10月2日19时左右,陈*正在出售私彩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其出售私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票据打印机各一台以及赌资1800元、私彩票两张。从缴获被告人陈*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的“宝丽”、“三只象”网站网页投注单截图共五张,其中2015年9月27日“宝丽”网页显示投注金额3557元。

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庄家组织、接受投注收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27日至10月2日,被告人陈*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铺面(位于雷州市xx镇德政路002号)设点开设赌场,并购买笔记本电脑、票据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在电脑链接上输入互联网“宝丽”(网址:http://b3.188188333.com/)和“三只象”(网址:http://twg1.tgg888.com/)网站,非法出售私彩票,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期间,陈*在上述地点出售“私彩”赚取回扣,其中按出售私彩票总额近百分之八回扣,有大奖、三字定位、二字定位、头尾共四种。于同年10月2日19时左右,陈*正在出售私彩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其出售私彩使用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黑色票据打印机各一台以及赌资1800元、私彩票据两张。从缴获被告人陈*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的“宝丽”、“三只象”网站网页投注单截图共五张,其中2015年9月27日“宝丽”网页显示投注金额3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等;2、书证:被告人陈*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邓*的证言;4、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收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1800元系被告人违法所得,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黑色票据打印机各一台,系被告人陈*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彩票据二张,系被告人陈*的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二、随案的赌资人民币1800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彩票据二张,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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