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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马*从他人手中租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冈路某一楼三间相连的房子后,决定开设赌博机室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随后,马*先后从广州购进了一台大型捕鱼游戏机(设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一台大型水浒传游戏机(设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一台大型武虎将游戏机(设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四台大型西游记游戏机(每台均设有2个独立操作单元),十台大型扑克牌游戏机,并聘请了但某、许*(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六名收银员负责收银及游戏机的上分、下分服务。

2014年10月22日22时许,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马*开设的赌博机室内查获参赌人员十五人,收缴疑似赌博机的各类游戏机共计十七台。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查获的十七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但*、许*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马*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马*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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