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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五华县龙村镇丁*大梧村的小卖部一楼开设u0026amp;amp;ldquo;三公u0026amp;amp;rdquo;赌档,并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组织温甲*、温**、彭某某等二十多人在不设置庄家的情况下,利用扑克牌进行u0026amp;amp;ldquo;三公u0026amp;amp;rdquo;赌博,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10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温某某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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