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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李海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及2015年8月份至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通过互联网为外围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庄家进行开票74期,接受赌民投注总额约26万元,从中非法牟利约6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参赌人黄*甲、古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外围u0026amp;amp;ldquo;**合彩u0026amp;amp;rdquo;庄家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通过互联网上传给庄家,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应以被告人开庭时辩解的开票数额等为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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