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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苏妃高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姚*、苏*高与陈**(绰号:无脑,在逃,另案处理)、“狗**”(身份不详)等人商量合股在遂溪县河头镇河头圩开设一个以猜字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姚*参股12.5%、被告人苏*高参股25%、“狗**”参股40%、陈**参股12.5%,剩下的10%由“狗子荣”的朋友参股,并商定输赢按照参股的比例赔钱、分钱。

2014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姚*、苏**与“狗**”、陈**、苏**、钟**(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来到河头镇河头圩周*的住宅一楼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苏**操作赌博工具。赌场刚开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姚*、苏**及参赌人员刘**、黄*、陈**、王**等人,现场扣押涉案赌资928元人民币以及赌具字牌一套。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姚*、苏*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苏*高的供述;证人苏**、钟某权、林某能、周*、刘**、黄*、李*九、陈**、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赌具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姚*、苏*高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姚*、苏*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苏妃高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猜字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苏妃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苏妃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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