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茂化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获得3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