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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黄*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黄*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黄东海、被告人黄*甲及其辩护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卢*、黄*甲伙同杨**(另案处理)以28000元与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顶仁屯黄**购买一片位于顶仁屯“对面坡”(地名)的桉树,并于4月份办理了8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接着,又以58000元与顶仁屯黄**购买了一片与黄**家桉树相邻的桉树,在未办理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黄*乙等民工对两片桉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0.4384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黄*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供述,2015年4月份,其与黄**、杨**以28000元购买了顶仁屯黄**家的一片桉树。之后不久,其三人又合资以58000元购买了黄**路坎上黄**家的桉树。购买桉树后其三人只办得黄**家那片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黄**那片桉树因他在广东打工,没能拿到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5月初其三人雇请了隆林籍的民工砍树,黄**家的桉树与黄**家的桉树民工都砍了,民工砍树过程中其三人谁有空谁就去现场监工。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卢*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甲供述,2015年3月份,其与卢*、杨**一起以28000元购买了黄**家的一片桉树,过了一个月左右,其三人又一起以58000元购买了黄还顺家的一片桉树。黄**家的桉树在路坎下,黄还顺家的桉树在路坎上。购买桉树后,只办理得黄**家那片桉树的采伐许可证,而黄还顺家那片桉树林还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带民工进场指认范围、砍树的是杨**,其与杨**到现场后发现民工砍伐了一些黄还顺家的桉树,虽然有点害怕没办采伐证,但又怀着侥幸的心理叫民工砍伐了黄还顺家的桉树。民工砍伐黄还顺家桉树的情况,其与杨**已告诉卢*知道,民工砍伐过程中卢*也到现场看过。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是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黄**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卢*、黄*甲伙同杨**(另案处理)以28000元与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顶仁屯黄**购买一片位于顶仁屯“对面坡”(地名)的桉树,并于4月份办理了8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接着,又以58000元与顶仁屯黄**购买了一片与黄**家桉树相邻的桉树,在未办理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黄*乙等民工对两片桉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0.4384立方米。

另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卢*、黄*甲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二人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黄*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乙、黄*丙、黄*丁的证言笔录,同案人杨**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桉树计算说明、面积计算说明、圆面积计算表,现场勘查标准木测量登记计算表、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说明,田林县森林公安局说明,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卢*、黄*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黄*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黄*甲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黄*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卢*、黄*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卢*、黄*甲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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