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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间,被告人何*甲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的“平三数”(地名)自家林地毁林开垦。经勘查,所滥伐杂木活立木蓄积37.8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何*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为被告人何*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甲供述,2014年5月间,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平三数”(地名)的自家地毁林开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间,被告人何*甲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的“平三数”(地名)自家林地毁林开垦。经勘查和计算,何*甲滥伐杂林木活立木蓄积37.8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何*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用、何*乙、李**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现场勘查标准木测登记计算表、圆面积计算表、被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及面积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田林县林业局证明,林权证及林权地平面图复印件,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地名说明,潞城**业站的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何*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甲犯罪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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