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山**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杨*彤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提审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彤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