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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集资诈骗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新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2004年11月24日入狱服刑。2007年4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8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10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收于2002年元月至2004年2月间,以做化肥、汽油、服装等生意资金紧张为名,许诺高额利息,诈骗新乡市、郑州市、方城县等地多名受害人资金合计53051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但是陈**没有通过积极主动退赃,消除犯罪影响,因此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全收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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