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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庐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53.89万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原判认定涉案资金失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审理认定的罪名与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时,未能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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