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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强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强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侯**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在董**(另案处理)出资、侯**(在逃)等人帮助下,租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7号u0026amp;amp;ldquo;皖西南农业项目外资培训中心u0026amp;amp;rdquo;门面房,以张**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安徽威**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司),谎称系为第三方公司河南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宏**司u0026amp;amp;rdquo;)融资,骗取不特定公众的钱款。共计骗取姚*、丁、尹*、陶*等18人现金人民币65万元,其中,归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650元,至案发尚欠本金人民币587350元未予归还。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立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单及陈述笔录、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借款合同、审计报告、扣押款票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不特定公众钱款587350元,数额巨大,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侯**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在董**(另案处理)出资、侯**(在逃)等人帮助下,租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7号u0026amp;amp;ldquo;皖西南农业项目外资培训中心u0026amp;amp;rdquo;门面房,以张**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安徽威**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注册资本3000万元,无实际出资。

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成立后,侯**通过网络和现场招聘等方式招聘十余名业务员,并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员在公司附近小区人流密集处散发宣传单、开推介会、茶话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招揽投资,虚假宣传,谎称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系为第三方公司河南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宏**司u0026amp;amp;rdquo;)融资,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为u0026amp;amp;ldquo;宏**司u0026amp;amp;rdquo;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并许以月息1.1%至1.4%不等的利息。在获取客户信任,收取投资款后,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当场支付当月利息,并承诺剩余资金还本付息,以此骗取不特定公众的钱款。

至案发,被告人侯**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骗取姚*、尹*、陶*等18人现金人民币65万元,其中,归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650元,至案发尚欠本金人民币587350元未予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8日,以月利息1.2%骗取被害人陶*钱款2万元,除当天支付两个月利息480元外,尚欠19520元未归还。

2、2014年11月12日,以利息1.1%骗取被害人许*甲2万元,除当天支付440元利息外,尚欠19560元未归还。

3、2014年11月15日,以月息1.1%骗取被害人丁*甲2万元,除当天支付利息220元外,尚欠19780元未归还。

4、2014年11月6日,以月息为1.2%,骗取被害人黄*甲欠款2万元,除支付利息240元外,尚欠19760元未归还。

5、2014年11月18日,以利息1.15%骗取被害人程*甲现金投资1万元,除支付利息230元外,尚欠9770元未归还。

6、2014年11月2日,以月息1.15%骗取被害人张*乙现金投资5万元,除支付利息1150元外,尚有48850元未归还。

7、2014年11月12日,以月利息1.15%骗取被害人王*甲投资1万元;2014年11月22日,以月利息1.1%骗取王**2万元,除支付利息670元外,尚欠29330元未归还。

8、2014年11月14日,以月利息1.25%骗取被害人尹*转账投资15万元,除返还利息3750元外,尚余146250元未归还。

9、2014年11月9日,以月利息1.2%骗取被害人方*于现金投资2万元,除返还利息480元外,尚余19520元未归还。

10、2014年11月9日,以月利息1.2%骗取被害人程*乙现金投资2万元,除返还利息480元外,尚余19520元未归还。

11、2014年11月14日,以月利息1.1%骗取被害人许*乙现金投资2万元,除返还利息440元外,尚余19560元未归还。

12、2014年11月13日,以月利息1.2%骗取被害人刘*现金投资2万元,除返还利息480元外,尚余19520元未归还。

13、2014年11月18日,以月利息1.15%骗取被害人丁*乙现金投资2万元,除返还利息460元外,尚余19540元未归还。

14、2014年11月9日,以月利息1.2%骗取被害人黄*乙现金投资1万元,除返还利息240元外,尚余9760元未归还。

15、2014年11月26日,以月利息1.25%骗取被害人姚*转账投资10万元;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姚*以其女儿丁*名义再次投资10万元,利息1.2%,除返还利息2450元及2014年12月20日退回本金5万元外,尚余147550元未归还。

16、2014年11月2日,以月利息为1.1%骗取被害人王*乙刷卡投资1万元,除返还利息220元外,尚余9780元未归还。

17、2014年11月2日,以月利息1.1%骗取被害人杨*1万元,除返还利息220元外,尚余9780元未归还。

上述集资款项,除转账支付给董**人民币47万余元及支付利息外,剩余部分被用于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装修费用、日常开支及员工工资,无任何款项用于正常投资经营或转借给u0026amp;amp;ldquo;宏**司u0026amp;amp;rdquo;,且u0026amp;amp;ldquo;宏**司u0026amp;amp;rdquo;与u0026amp;amp;ldquo;威**司u0026amp;amp;rdquo;并无实际融资及其他业务往来。

2015年1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经侦大队对被告人侯**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5年2月2日,侯**在郑州市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处理并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赔集资款95836元,现暂存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事实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威**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及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威**司注册信息单、登记备案申请书等、门面房承租合同、房产权证等证据证实,安徽威**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公司地址在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7号皖西南农业项目外资培训中心门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担保服务、资产管理、工商注册代理等,法定代表人张**,股东为侯**、张**,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事实。

3、借款担保合同、宣传彩页及POS机使用说明等证据证实,威**司对外以担保借款为名进行宣传并以收益月息1.1%-1.4%不等的条件与他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骗取钱款,该公司使用POS机刷卡收取投资款的事实。

4、威**司员工通讯录、工资表、员工薪资待遇标准、工作制度、考勤统计表等证据证实,威**司10月份开始招聘业务员,大多于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入职,并发放工资1万余元的事实。

5、洛阳琪**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洛阳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宏**司法人代表张**,2013年9月7日宏达**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冻结100%股权,该公司已于2014年6月因资不抵债已关门停业的事实。

6、侯**的民生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董**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侯**的交易记录显示,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5日,侯**尾号为1173的民生银行卡内由户名为u0026amp;amp;rdquo;中汇**限公司u0026amp;amp;rdquo;转账转入752169元,转账给董40.03万元,取现10余万元,转账给郭10万元、史5万元、侯5万元、侯**4.5万元、水1万元及其他消费的事实。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承接洛阳伊**有限公司,其没听说过威**司,公司在其经营期间与威**司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未收到威**司的汇款。威**司借款合同其没见过的事实。

8、证人吴*、赵*、伍*、杜*、齐*、高*、李*、汪**、汪**的证言笔录证实,上述证人均为威**司员工,威**司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分为行政部、**政部、业务部等部门,通过网络、现场招聘方式招聘17余名员工,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由业务员到公司周围通过散发宣传单方式以及公司开推介会、茶话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的中老年群众进行宣传,向客户介绍公司名称、业务、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回报利率等,客户愿意投资的,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是客户,乙方是第三方公司,丙方是威**司,可以现金或POS机刷*支付投资款,利息分3个月、6个月、12个月对应月息1.1%到1.4%,至案发,共与10余名客户签订合同,投资款共计50余万元的事实。

9、被害人陶*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陶*于2014年11月08刷卡投资2万元,月利息1.2%,领取到两个月利息480元,尚欠19520元未归还的事实。

10、被害人许**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许**于2014年11月12现金投资2万元、利息1.1%,共拿到440元利息,尚欠19560元未归还的事实。

11、被害人丁**的报案单、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丁**于2014年11月15现金投资2万元,月息1.1%,返利220元,尚余19780元未归还的事实。

12、被害人黄**的报案单、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黄**于2014年11月06现金投资2万元,月息为1.2%,领取利息240元,尚余19760元未归还的事实。

13、被害人程**的报案单、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函、收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程**于2014年11月18现金投资1万元,利息1.15%,支付利息230元,尚余9770元未归还的事实。

14、被害人张**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张**于2014年11月02现金投资5万元,利息1.15%,支付利息1150元,尚余48850元未归还的事实。

15、被害人王**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王**于2014年11月12日投资1万元,月利息1.15%,2014年11月22再次投资2万元,月利息1.1%,各收到两个月利息共计670元,尚余29330元未归还的事实。

16、被害人尹*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尹*于2014年11月14日转账投资15万元,月利息1.25%,获取利息3750元,尚余146250元未归还的事实。

17、被害人方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方于2014年11月09现金投资2万元,月利息1.2%,获取利息480元,尚余19520元未归还的事实。

18、被害人程*乙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程*乙于2014年11月09现金投资2万元,月利息1.2%,获取利息480元,尚余19520元未归还的事实。

19、被害人许**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许**于2014年11月14现金投资2万元,月利息1.1%,获取利息440元,尚余19560元未归还的事实。

20、被害人刘*的报案单、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及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刘*于2014年11月13日现金投资2万元,月利息1.2%,获取利息480元,尚余19520元未归还的事实。

21、被害人丁**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被害人丁**于2014年11月18日现金投资2万元,月利息1.15%,获取利息460元,尚余19540元未归还的事实。

22、被害人黄*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黄*乙于2014年11月09现金投资1万元,月利息1.2%,获利息240元,尚余9760元未归还的事实。

23、被害人姚*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等证据证实,姚*于2014年11月26日转账投资10万元,月利息1.25%,2014年12月1日以女儿丁*名义投资10万元,利息1.2%,获取利息2450元,2014年12月20日退回本金5万元,尚余147550元未归还的事实。

24、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等证据证实,王**于2014年11月02刷卡投资1万元,月利息为1.1%,获取利息220元,尚余9780元未归还的事实。

25、被害人杨*的报案材料、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函、借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杨*于2014年11月2日刷卡投资1万元,月利息1.1%,获取利息220元,尚余9780元未归还的事实。

26、审计报告证实,经安徽**事务所审计,威**司共向18名群众吸收存款65万元,退回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2430元。至案发尚欠587570元未归还的事实。

27、被告人侯**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其经于正义介绍认识董**,约定由董出资租房、装修等,由其经营公司融资的钱双倍返还董,由于正义的儿子于*负责财务,其负责公司运营。为逃避法律责任,其选择张**任法人代表,其弟侯**和张**一起作股东,由其哥哥侯**帮忙在合肥找人代办公司注册登记事宜。2014年9月29日,安徽威**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等,通过业务员在公司附近小区散发彩色宣传页的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以为宏**司融资为名吸引公众投资,实际上威**司与宏**司并无业务往来,威**司其陆续给董**转账支付47万余元,包括还董**的钱和利息(董**共投资90万元,包括房租25万元、家具装修共65万元,董**给其10万元还其中两名客户的投资款);3万元购买空调,4.5万元装修费,1万元左右的广告费、购买电脑费用,1.9万元支付客户利息,7万元支付伍*、张**及员工工资。威**司和其本人与宏**司在业务和经济上没有任何往来,在最初跟宏**司谈投资事宜时,该公司已经因债务问题停业,威**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宏**司公章是其哥侯**找人私下伪造的,公司成立至案发除了向客户吸收存款外,未开展其他业务,威**司开办目的是向群众融资借款,用于偿还其欠于正义和董**的钱的事实。

28、扣押款票据4张证实,案发后,侯**的家人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95836元,现暂存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账户的事实。

29、归案经过及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2015年2月2日,被告人侯**在郑州市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月3日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处理,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事实。

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87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侯**的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侯**退缴的赃款95836元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余款责令被告人侯**予以退赔,待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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