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木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张*伙同南召县城关镇西北村村民李*(另案处理),与南召县乔端镇白银沟村村民崔*签订协议,从其手中购买了位于乔端镇白银沟村献房组的集体山林,又雇佣艾滋病患者李*、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崔*签订虚假林木承包合同,谎称该山林由张*某某、李*承包。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等人雇佣砍工先后两次对该处山林实施砍伐,经南召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山林共计立木材积143.4立方米。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同案犯李*、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闫某某、王*、李*、崔*、赵*某某、王*、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构成滥伐林木犯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参加2011年10月份的第一次砍伐林木的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指控张*参与第一次砍伐林木行为的证据不足,应将第一次砍伐林木53.2立方米的数量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以第二次砍伐数量90.2立方米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对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2日,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陈*某某等人与南召县乔端镇白银沟村献房组签订林木承包协议,由陈*某某等人承包了位于献房组白栗盘的三百亩林地。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二十五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承包方可按照林业政策间伐;合同期间,山林保持适当的密度。2007年,陈*某某将该处山林转包给南召县乔端镇政府工作人员闫某某经营,当年,闫某某又将该处山林转包给本镇白银沟村白沙岭组村民崔*承包经营。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伙同南召县城关镇西北村村民李*(另案处理),与南召县乔端镇白银沟村村民崔*签订协议,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从崔*处转包了该山林,之后,张*、李*又雇佣艾滋病患者李*、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崔*签订书面虚假林木承包合同,谎称该山林由张*某某、李*承包。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等人先后于2011年10月份、12月份,两次雇佣砍工对该处山林实施砍伐。经南召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及南召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计算:2011年10月31日经现场勘查,共有伐桩463个,平均根径为22cm,树种为栎类,共计立要材积53.2立方米;2011年12月24日经现场勘查,共有伐根999个,伐根平均直径为20cm,树种为栎类,共计砍伐林木材积90.2立方米。以上两次共计立木材积143.4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2)山林荒山承包合同。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森林公安机关前后两次勘查现场的情况。

3、鉴定意见。2011年10月份,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53.2立方米,2011年12月份,砍伐林木立木材积为90.2立方米。

4、证人证言。

(1)证人崔*证言。证实2011年十月上旬,崔*经同村村民马*某某(又名马*)介绍到李*在乔端镇买的坡上砍伐林木的事实及2011年10月份砍伐的时候被告人张*在砍伐现场组织砍伐。

(2)证人李*、李*、王*、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上旬,经人介绍到乔端镇白银沟村献房组砍伐林木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南召县乔端镇白银沟村献房组组长)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等人在砍伐本组白栗盘林木时,自己找到山林原承包人闫某某,后本村崔*找到自己将剩余8年承包款分成4800元全部付清。

(4)证人崔*的证言。证实涉案林地系自己从闫*某某处转包,后自己将林地转包给李*、张*等人,后张*等人组织修路、并找艾滋病患者签订虚假协议后,组织工人砍伐林木的事实。

(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季,板山坪镇人陈*某某将白栗盘山林转包给自己,自己又把该处山林转包给崔*的事实。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自己一共去白银沟村献房组砍伐了两次林木,第一次是2011年10月中旬,十多天后,张*又打电话让其去砍伐的事实,及第一次砍伐和第二次砍伐的期间,老板一共四个人,分别是张*、李*、张*和李*。

(7)证人王*、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王*找到王*、刘*某某让其到白银沟村献房组白栗盘砍伐林木的事实。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王*甲找到张*某某让其到白银沟村献房组白栗盘砍伐林木,及老板是张*庆伟、李*和张*某,张*庆伟在吃住在山上,负责组织砍伐。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李*、候某某和巩四找到王*让到白栗盘山上砍伐林木,到达地点后张*在现场给其指认的砍伐边界。

(10)证人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李*甲和崔*签订山林转包合同后不久,李*甲和张*领着张*某某和李*甲自己,要求找崔*重新签订合同,后自己和崔*联系后在崔*家以张*某某、李*甲重新签订了合同。另证实李*甲给自己说,张*某某和李*甲是艾滋病患者,坡写到他们头上,砍伐的时候安全。

(11)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南召县乔端镇白银沟村献房组白栗盘的山林为村组集体山林向外承包的情况。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承包及转包的情况。

4、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2月19日,经证人王*辨认,被告人张*为在白栗盘山上组织工人砍伐林木的人。

5、被告人张*的供述。对自己和李*甲处转包林木,雇佣艾滋病患者李*、张*某某签订假合同,及参与第二次砍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6、同案李*、张*某某的供述。供述被告人张*庆伟、李*找到自己签订虚假合同,及张*庆伟等人先后两次组织砍伐林木的事实。

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综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张*称自己未参与第一次砍伐行为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崔*某甲证实张*、李*等人在2011年7月份从自己手中转包涉案山林后,即修通了通往山林的道路,并雇佣艾滋病患者李*、张*某某和自己重新签订了以李*、张*某某为承包人的虚假承包协议以应付公安机关调查,后张*等人即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山林的事实;同案犯李*、张*某某证实自己受张*、李*雇佣和崔*某甲签订虚假承包山林协议,及被林业部门发现违规砍伐林木后,由其二人“应号”的事实,另二人证实张*参与了第一次砍伐行为。证人王*)证实两次砍伐木材的老板均是李*、张*等人,张*平时住在山上,负责相关事宜。证人崔*某乙(砍工)证实第一次砍伐林木期间,张*在砍伐现场附近农户家中住宿,并多次到砍伐现场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参与了第一次砍伐山林行为。本院对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等人转包集体所有的山林后,虽协议许可承包人可在承包期间间伐承包山林中的林木,但张*等人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