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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与南召县四棵树乡华庄村华庄组签订协议,将组内群众所有的自留山承包。2012年12月份,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工人对该处山林实施砍伐。共计砍伐林木19.58立方米。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15日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对彭*某某罚没人民币68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张*某某、李*、杨*、李*、黄*、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山坡承包合同、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己购买他人所有的自留山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对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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