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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金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卢*、被告人包金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上午至3月9日上午,被告人包金有伙同吴*、刘*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购买赵*保家的位于城西赵庄北地82株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砍伐杨树82株,蓄积19.360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刘*、吴*的供述,证人贾*、马*、吴*等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鉴定聘请书,林业部门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技术鉴定书:砍伐杨树82株,蓄积19.3607立方米。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结论告知书,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金有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赵*保家的位于泌阳县城西赵*庄北地里杨树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包*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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