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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张**、张**、张**、张**、牛**、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张*、张*、张*、张*、牛*、张*林木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有审判员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张*、张*、李*、牛*、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李*与张*、张*、张*、张*、张*、牛*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泰山庙*孟庄组北地孟*的杨树二百多颗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李*等七人共砍伐杨树218株,林木蓄积为13.6883立方米。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泌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被砍伐的杨树、作案工具照片,证人吕*,泌阳县公安局对七被告人投案证明,泌阳县林业局证明,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张*、张*、张*、张*、牛*等人,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13.6883立方米,数量较大,七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张*、张*、张*、张*、牛*等人积极参与,系从犯。七被告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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