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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明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一案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告人朱*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泌阳县象河乡霍庄村委段庄组西南边稻场里设点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用于加工木屑出售。经林业工程技术鉴定,该处非法收购的林木3899株,树种全部是栎树,林木蓄积为47.197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张*、朱*、朱*、朱*、李*等人证言,泌阳县林业局2013年2月16日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书:对泌*庄村委段庄组朱*非法收购木进行了林木蓄积测量,该处非法收购木材3899株,树种全部是栎树,林木蓄积为47.1977立方米。泌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13年2月15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泌阳县象河乡霍庄村委段庄组西南边稻场里设点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用于加工木屑出售,共非法收购的栎树389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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