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马某某与被告杜**、杜**、杜**、杜**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马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杜**、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