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尚**与彭*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尚**与被执行人彭*赡养费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归还了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彭*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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