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曹**、曹**、曹**、曹进、曹*给付赡养费纠纷一案,金平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由曹**、曹**、曹**、曹进、曹*每人每月给付李**赡养费50元,从2014年9月起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份额)。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提出: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赡养费与和子女协商处理,不需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平苗**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0198号案件以和解结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