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刘**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刘**账户存款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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