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刘**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徽**民法院作出(2013)霍*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