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李**、李*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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